案件名稱 |
營口市站前區老三商店銷售侵權商品案 |
當事人名稱 |
于連祥(營口市站前區老三商店經營者) |
地址 |
站前區建設街123-甲9號 |
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|
營站市監罰決字〔2020〕42號 |
處罰事由 |
銷售侵權商品 |
處罰內容 |
責令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行為;沒收并銷毀侵權商品;罰款人民幣7000元,上繳國庫。 |
處罰依據 |
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:“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:(三)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;”的規定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:“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,引起糾紛的,由當事人協商解決;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,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,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,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,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,沒收、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,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,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,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,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。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應當從重處罰。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,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。” |
處罰決定日期 |
2020年11月9日 |
案件狀態 |
未結案 |
附件:營口市站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